近日,绍兴首例破坏臭氧污染环境案在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。
被告单位“绍兴广航”明知三氯一氟甲烷(CFC-11)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的情况下,仍向“绍兴润莱”、浙江省德清县“明禾保温”、喻某等出售三氯一氟甲烷,共计64吨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2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某等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,当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。被告人陈某等4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2年6个月;至有期徒刑8个月,缓刑1年2个月不等,并处相应罚金。两家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罚金10万元。
三氯一氟甲烷(CFC-11),被列入《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》,国家明令禁止生产、销售和使用。三氯一氟甲烷气体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如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,将无组织排放直接进入大气环境,破坏臭氧层,严重污染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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